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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俊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星辰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知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