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三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赵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绍忠,北京市德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职工。上诉人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0)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乐亭县乐亭镇曙光小区xx栋x号门住户程健与东邻赵志是连体式别墅二层楼,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15时为程健住户安装了燃气管道。当晚18时许,发生燃气爆炸事故,致赵志二层楼板部分裂缝。事故发生后,赵志要求赔偿损失,燃气公司认为赵志墙体和二层楼板裂缝与爆炸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赵志于2010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诉,在法庭审理中赵志于2010年4月2日提出了对墙体及二层楼板裂缝与燃气爆炸有无因果关系提出了申请鉴定,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赵志二层楼板裂缝进行现场勘查检测,于2011年6月3日作出鉴定:该天然气爆炸事故与赵志北房二层楼板裂缝的产生或发展有一定关系,建议对赵志北房二层楼板裂缝进行修复处理。2011年7月对修复的费用赵志提出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11年11月11日对赵志二层楼房的维修方案和损失作出鉴定:(一)维修方案1、拆除二层地面原镶的400X400地面砖及脚板,并将地面清除干净后,对楼板4条裂缝采用压力罐注水泥砂浆,以保证楼板裂缝得到密实填充和较好的粘结;2、在二层铺镶400x400地面砖,更换高150毫米的踢脚板;3、对二层与地面相关装修部分进行一定的补偿;4、二层其余墙面喷刷涂料。(二)参照《河北省房屋修缮土建工程预算定额(2004)》及《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等文件,经测算上述修缮费用为9635.54元。原审法院认为:乐亭县乐亭镇曙光小区xx栋x门发生燃气爆炸造成原告赵志居住的xx栋x门连体独院二层楼板裂缝属实。经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该天然气爆炸事故与赵志北房二层楼板裂缝的产生或发展有一定关系是客观公正的,对赵志二层楼板的裂缝进行修复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予以采纳。关于赵志二层楼板裂缝的修复经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楼板修复费用9635.54元客观公正,予以采纳。被告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应予赔偿原告赵志的合理经济损失9635.54元。被告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志二层楼板裂缝修复费翔9635.5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3000元,由被告乐亭县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判后,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有正当理由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理睬,违法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二、对上诉人本就持有异议的仅有一定关联性的鉴定结论,原审却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全部责任,并确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这明显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为案外人程健安装燃气管道后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被上诉人二层楼板部分裂缝。原审法院依据法院依法委托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冀建检(G)2011-506号检测鉴定报告及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唐科咨询中心(2011)技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乐亭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苗立柱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