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李向阳,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朝阳,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14元,现原告李向阳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诉讼费196元,减半收取9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