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乐其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琴,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乐某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乐某琴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大���营门口,将冰毒1包、麻黄素1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同月14日下午,被告人乐某琴通过电话联系,在浒山街道金岛宾馆南边的公共厕所附近,将疑似冰毒1包、疑似麻黄素1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查扣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净重0.45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乐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详单、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乐某琴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查扣的毒品(净重0.459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乐某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某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扣的毒品净重0.459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