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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清彩与贾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695号原告赵清彩,职工。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德胜,农民。原告赵清彩与被告贾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清彩的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清彩诉称,被告原来从安丘市大盛信用社借了部分款,因无款支付借款利息,遂向他借款10365元。2011年7月12日,他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3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德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职工,被告系该社客户。被告曾以支付借款利息为由,向原告借款10365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贾德胜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赵清彩利息款10365元大写壹万零叁佰陆拾伍元贾德胜2011、7、12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贾德胜向原告赵清彩借款10365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赵清彩要求被告贾德胜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贾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贾德胜偿还原告赵清彩借款10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共计189元,由被告贾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尹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