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建伟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伟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申霖、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伟犯放火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伟及其辩护人申霖、李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建伟因家庭矛盾,在西安市高新区双威花园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故意将放在南侧卧室床上的一卷卫生纸点燃,引起大火,其家中物品被烧毁,物业部分财物被损坏,后经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消防队将火扑灭。同日被告人高建伟被抓获。被告人高建伟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因放火造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7、证人何某、李某、鲍某、王某的证言;8、被告人高建伟的供述与辩解;9、物证检验鉴定书;10、领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建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4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