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任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键,永吉县万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