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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任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键,永吉县万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