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王福花与李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花,李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福花,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李向荣,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晶,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花与被告李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福花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代理审判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