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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屠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屠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陈德华。委托代理人:朱汶秉,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建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屠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茅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