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潞城市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连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潞城市日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法定代表人刘延新,系行长。被执行人潞城市日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连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连喜,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日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潞城市店上镇店上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潞城市日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连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8385.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何亚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