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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学亮诉被告杨绪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白学亮,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单城镇东关黄胡同西路**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委托代理人信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绪强,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单县南城办事处纱厂家属院。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白云路与舜师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周福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学亮诉被告杨绪强、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学亮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白学亮负担。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