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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临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盛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盛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盛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盛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应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