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盛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盛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盛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盛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应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