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与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少卿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军,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胡亚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昆山新美光油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