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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振民与石磊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振民;石磊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吴振民,胜利油田护卫支队胜采大队职工。被告石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民与被告石磊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隋连成人民陪审员  王秀真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史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