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邵明成与周才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明成;周才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973号 原告:邵明成,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周存兰、女,系邵成明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邵慧,女,住合肥市新安江路新海家园A区。系邵成明女儿 被告:周才保,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滁州市会峰西路电信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成与被告周才保、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所有的肇事车(牌号为皖M×××××),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邵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扣押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所有的皖M×××××中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