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朱国明与占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明,占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朱国明,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占智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闽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明与被告占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国明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