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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莉荣与被执行人杨勤育、佘巨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荣,杨勤育,佘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何莉荣,女,汉族,1965年3月1日生,住银川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勤育,男,1956年6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执行人佘巨福,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莉荣与被执行人杨勤育、佘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贺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