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莉荣与被执行人杨勤育、佘巨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荣,杨勤育,佘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何莉荣,女,汉族,1965年3月1日生,住银川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勤育,男,1956年6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执行人佘巨福,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莉荣与被执行人杨勤育、佘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贺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