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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姜某,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几个月便草率结婚,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举手打人,故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王逸冉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姜某虽经人介绍,但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至今,一家三口生活的非常幸福。虽然在生活中有吵打之事,但双方尚未达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儿子及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举行婚礼,2010年3月18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年××月生一子王逸冉;2011年8月,原被告双方为琐事争吵,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12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称意见,且不同意调解,故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通过相恋数月后才登记结婚,显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期为生活琐事两人虽偶有吵打,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从原、被告双方长远利益着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