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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敬尚),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史村人,住该村。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