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敬尚),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史村人,住该村。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