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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姜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