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姜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