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执民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荣大铜业有限公司、宁波荣大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宁波荣大铜业有限公司,宁波荣大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甬执民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章建新,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生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荣大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增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荣大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增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浙甬执民字第3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荣大集团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冷静街43弄13号603、604室两处房产,建筑面积:(210.96+18.75)平方米,权证号:甬自总字03458号。现因被执行人宁波荣大铜业有限公司、宁波荣大集团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荣大集团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冷静街43弄13号603、604室两处房产,建筑面积:(210.96+18.75)平方米,权证号:甬自总字0345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