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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宝鞋与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宝鞋,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769号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某某。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状元街道××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鞋料化工原料生产的企业,被告是依法成立的生产成品鞋的公某。自2011年开始,被告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陆某某被告提供了符合其要求的鞋材料若干,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后向原告出具了“温���新耐宝鞋业应付款结算单”,该结算单共计金额245290元,同时,原告根据与被告交易金额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76700元。至目前共与被告发生商品交易金额为321990元。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债务凭证向被告索取货款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拖延。孰料,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于2011年9月12日外逃,对原告的货款分文未结,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1990元。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的厂房均已向银行作了抵押,原告将面临其巨额债务不能清偿之危险。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199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公某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应付款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21990元的事实;4、民事裁定书、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就本案已向法院起诉,因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事实。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其中,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n0.13712106),经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查询,该发票认证相符,故本院对该发票复印件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原料。2011年7月15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30630元;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2480元;2011年9月16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62180元,被告分别出具结算单3张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根据根据与被告交易金额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6700元,编号为n0.1371210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款被告尚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219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以起诉方式催讨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99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1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品烈审 判 员  李曙光人民陪审员  王军启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管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