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镜执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方荣兵与汪齐寿、柳金霞、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南陵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荣兵,汪齐寿,柳金霞,南陵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方荣兵,男,1968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齐寿,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柳金霞,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陵县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齐寿,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刘店村。法定代表人汪齐寿,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方荣兵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汪齐寿一辆车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齐寿一辆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