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宗国林与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国林,毛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宗国林,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毛金友,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毛金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金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金友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金���收入、存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