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洪凯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3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香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洪凯,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路215号附1号57号楼xxx号。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招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洪凯在乳山市金巷金矿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价值15万元)。2011年11月23日,本院又作出(2011)招执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洪凯投资组建的乳山市金巷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3700002011034120107xxx)。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洪凯在乳山市金巷金矿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价值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洪凯投资组建的乳山市金巷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为:3700002011034120107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