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聂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述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蒋光勇(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