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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温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利××锝××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利××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温保字第13号申请人:温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天和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汪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利××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路××花××室。法定代表人:古某。申请人温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浙江利××锝××有限公司拖欠海运费等费用,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利××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浙江利××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体乾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