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代理审判员 朱小斋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