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被上诉人田双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田双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1号。负责人陈建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晋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委托代理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双会,男。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被上诉人田双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康晋宏、岳红卫,被上诉人田双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