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国清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819-1号罪犯唐国清,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出监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刑期止于2012年12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出监监狱于2011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2年6月3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09)江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唐国清刑期计算错误为由,变更被告人唐国清的实际刑期应自2008年12月4日至2012年11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7日收到该补正裁定书,现对本院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成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予以补正,裁定如下:罪犯唐国清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