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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洪彪与蔡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洪彪,男。委托代理人王贵祥。被告蔡学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彪诉被告蔡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彪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洪彪承担。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