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田玉梅与杨璐与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梅,杨璐,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田玉梅。委托代理人丁金亮,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海水。被告杨璐。第三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典,董事长。原告田玉梅与被告杨璐、第三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澜湾,第三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临高县,该案属于不动产引起的诉讼,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临高县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000元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引起的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高角度假区临澜湾海豚花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涉及不动产,应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段昌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