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越峰诉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峰,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越峰,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国际现代广场2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韩文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群,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峰诉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峰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越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越峰撤回对被告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