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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彬与代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代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彬,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代清英,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代清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彬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