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彬与代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代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彬,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代清英,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与被告代清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彬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杨彬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