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沈安林与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安林,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沈安林。被告邹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安林诉被告邹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安林明确表示本案不交纳诉讼费用,也不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安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