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刑公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密,男。2005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2006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密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28日,在本市西工区王城公园西门口,被告人杨密伙同“眼镜”(绰号)、“雷雷”(绰号),盗窃一辆蓝色脚踏式电动车,在七里河变卖三、四百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593元。2、2011年8月31日晚,在本市涧西区景华路沃尔玛超市西侧豪享来西餐厅门前,被告人杨密伙同“眼镜”、“雷雷”将一辆红色脚踏式电动车盗走,在七里河变卖三、四百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930元。3、2011年10月18日晚,在本市涧西区东方医院大门口,被告人杨密伙同“雷雷”盗窃电动车,因电动车报警器报警逃跑。4、2011年10月30日晚,在本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步行街福昌隆购物广场,被告人杨密伙同“雷雷”,在盗窃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某、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杨密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密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密的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淑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