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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牡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保建与付洪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建,付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菏牡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董保建,市民。被执行人:付洪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洪芹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洪芹所有的位于牡丹区北城河东社区付楼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过户上述财产。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