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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因船舶抵押与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27号申请人: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舟山市××街道文化路××号。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申请人:陆某某。被申请人: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方××楼。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申请人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因船舶抵押权纠纷,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市沈家门港的“建兴96”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0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浙江舟山××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市沈家门港的“建兴9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负责;六、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船舶监管费用由被申请人陆某某、舟山市××××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原楠楠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项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