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少堃与陈世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堃,陈世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吴少堃,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世春,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地区陇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世纪大道1号美亚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堃诉被告陈世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堃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吴少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少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吴少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