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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崇慧与田升本、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慧,田升本,王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544号原告张崇慧,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守福、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升本,男,住即墨市。被告王秀英,女,住址同上,系被告田升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慧与被告田升本、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潘圣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