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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