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