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与余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余东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霍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娜,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东才,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城XX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145.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