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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盖林华与郑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452号原告盖林华。被告郑丽,地球勘探开发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斐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林华与被告郑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