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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甲、陈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陈甲,陈乙,陶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陶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与被告陈甲、陈乙、陶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的委托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合作××起诉称:2009年10月29日,被告陶某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函,同意为原告向被告陈甲在2009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1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6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10月29日,因被告陈甲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陈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10月30日起到2010年10月15日止,合同约定月利率8.7‰,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到至今被告陈甲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陈乙、陶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陈甲偿还本金60000元及自2009年10月30日起到2011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17821.93元和从2011年10月26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陈乙、陶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甲、陈乙、陶某未作答辩。原告合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合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陈甲、陈乙、户籍证明,陶某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各一份,证明被告陈甲由被告陈乙、陶某担保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及尚欠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117821.93元的事实。证据3、保证借款保证函一份,证明陶某为陈甲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陈甲、陈乙、陶某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陈甲、陈乙、陶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合作××与被告陈甲、陈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合作××已按约向被告陈甲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陈甲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罚息及复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陶某为陈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保证函,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乙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被告陈乙、陶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陈乙、陶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依法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陈甲负担,被告陈乙、陶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