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方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方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后××7、8、11楼。负责人舒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方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加安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公交××、方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7日20时01分许,被告方某驾驶被告公交××所有的浙A×××××号大客车,在凤起立交桥上,因行驶过快与原告车辆相撞。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第0400676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故被告方某、公交××应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1400元。另,被告方某驾驶的客车由大地××公司承保了交强险。请求1、判令被告公交××、方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合计人民币11400元;2、判令大地××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公交××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地××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分项进行赔偿。诉讼费等间接费用被告不承担。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页,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2、车辆维修发票1份1页,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1400元。3、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1页,证明原告车辆定损情况。4、车辆配件定价单1页,证明原告车辆维修的工时费和零件费用合计人民币11400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大地××公司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公交××、方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交××、方某、大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相一致。另查明,被告公交××的浙A×××××号车向被告大地××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本院认为,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某是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故应由公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中肇事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大地××公司关于将赔付款分项的意见,有违交强险“先行赔付,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及公平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毁并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故大地××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杨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员 蒋加安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