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75号申请人: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824291-8)。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号*楼*梯。法定代表人:余晓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700051/20551765的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8日、出票金额136900元、出票人宁波嘉吉电器厂(普通合伙)、收款人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安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