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英爱与姜维良、郭安全、陈文、山东圣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爱,姜维良,郭安全,陈文,山东圣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孙英爱被告姜维良、郭安全、陈文、山东圣地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