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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功存与甄立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存,甄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存被执行人:甄立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甄立道银行存款5400元,冻结被执行人甄立道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