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群芳与西安市木工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芳,西安市木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芳,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木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甘国利,该厂厂长。李群芳与西安市木工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9日,李群芳向本院申请执行24927.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236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