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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康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康选;赵磊;赵克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郭康选。被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赵克军。申请执行人郭康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灞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磊、赵克军给付剩余案件款5646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克军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款83601.7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灞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